首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