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