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二、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二、 二、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