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