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一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一条 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