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考核任职申请书;
公证机构推荐书;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考核任职申请书;
公证机构推荐书;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