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条 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