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九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3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