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