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