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