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三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