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四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