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公私雙方協商議事的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協商:
合營企業章程的擬定或者修改;
有關投資和增資的事項;
盈餘分配方案;
其他有關公私關係的重要事項。
董事會聽取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年度決算報告。董事會重要協議,應當由合營企業報告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並請求批准。
合營企業章程的擬定或者修改;
有關投資和增資的事項;
盈餘分配方案;
其他有關公私關係的重要事項。
董事會聽取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年度決算報告。董事會重要協議,應當由合營企業報告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並請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