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九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九條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九條 合營企業受公方領導,由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負責經營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