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范围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