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以各种形式传输或携带出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