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