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