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二十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二十条 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