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对方结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