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十九条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