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十八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 第十八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