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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第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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