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