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和公司网站(www.××××.×××),并置备于本公司、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发行证券的类型;
发行数量;
面值;
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如有);
(预计)发行日期;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