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