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十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十节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十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与承诺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七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七十六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七十七条 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等事项,主要包括: 第七十九条 有关人员的签名应使用楷体。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