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项,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
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