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发行人;
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收款银行;
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担保人。
发行人;
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收款银行;
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