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发行人;

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收款银行;

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