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普通股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公开发行适用)。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还应注明:“本募集说明书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本募集说明书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