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股投资者、发行人及原股东、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风险
股息不可累积,或者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不能足额派息的风险。发行人应列明可能导致实际股息率低于票面股息率的各种影响因素。
表决权限制的风险。
市价波动风险和交易风险。因价格波动或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回购风险。发行人应列明可能导致公司赎回优先股的各种影响因素。
强制转换风险。商业银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风险。
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提供信用评级的,评级下降的风险。
提供担保的,担保资产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及原股东面临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税务风险。
其他风险。例如: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本次优先股相关的公允价值波动风险。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
行业风险。例如,可能涉及行业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公司行业地位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应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具体分析面临的风险因素。
管理风险。例如,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例如,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等发生变化对公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