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公司报告期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说明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已通过临时公告或专项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提供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