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八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八节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八节 公司治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公司报告期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说明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议案名称、决议情况及会议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每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的姓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参会监事以及指定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及披露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