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