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和人员的运行及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结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等履职情况。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应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