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包括: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括: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按对业务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的,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