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二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节 有关声明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九十四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九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九十七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九十八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发表声明。 第一百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