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

收款银行;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