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下列内容:
发行股票类型;
发行股数;
每股面值;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股票类型;
发行股数;
每股面值;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