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和公司网站(www.xxxx.xxx),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发行股票的类型;
发行股数;
每股面值;
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