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且已确定的,应披露下列内容:
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