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