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第六节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节“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分析。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发行股份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及理由,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整,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化情况等。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三条要求作出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第七节规定的“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
在第九节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