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情况;
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