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
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
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