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六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六节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六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还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所在行业状况及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最近三年内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