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披露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