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