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做出如下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于×年×月×日刊登于×××。”
本次要约收购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取得×××的批准(尚须满足×××条件),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取得×××的批准(满足×××条件)后刊登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