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十二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二节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收购人应当详细说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对本次要约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存在对本次要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关内容外,收购人还应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四条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